愛民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分方案
為合理優化畜禽規模養殖場規劃布局,遏制畜禽養殖業污染不斷加重的趨勢,促進愛民區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生產生活條件,根據國家及地方畜禽養殖相關法律法規和黑環函【2016】67號文件、牡環函【2016】3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全省畜牧產業發展推進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以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質量為目標,結合我區生態保護與建設要求,調整優化全區畜禽養殖業的生產布局,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
二、劃分原則
(一)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原則;
(二)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三)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相一致的原則;
(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原則;
(五)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原則;
(六)突出重點和可持續性原則。
三、劃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黑龍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發【2016】3號)、《黑龍江省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程序管理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2010】3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編繪規范》(GB/T 12343)、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規范。
四、劃分類型
畜禽養殖區劃分為禁養區、限養區和可養區。禁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區政府依法劃定的在指定范圍內禁止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和禽畜養殖專業戶的區域。限養區是指區政府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一定區域內限定畜禽養殖數量,限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需達到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除禁養區、限養區以外區域,原則上可作為畜禽可養區。在可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綜合利用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
五、劃分區域
(一)畜禽養殖禁養區范圍
1.愛民區建成區內,鎮、辦事處居民區、工業園區等人口集中區。
2.愛民區規劃區、三道關鎮政府所在地規劃區及新農村集中住宅規劃區。
3.飲用水源地保護區
城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深水井周邊1000米以內陸域;鎮、村、自然屯集中供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深水井周邊500米以內陸域。
4.重要地表水體功能區范圍內畜禽養殖禁養區
全區水庫及周邊500米以內;境內八達河、豐收河、新開河、三岔河、北安河、放牛河、青龍溪等主要河流主河道及兩岸500米陸域以內。
5.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文物歷史遺跡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周邊1000米范圍以內;旅游度假區周邊1000米范圍以內。
6.主要交通干線兩側范圍
高速公路愛民區段兩側外延500米以內;鐵路愛民區段兩側外延500米以內;國道、省道兩側外延500米以內;愛民區建成區到鄉鎮的交通干道兩側外延500米以內。各重點景區、旅游重點村旅游路段兩側500米范圍內。
7.其他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區域。
(二)畜禽養殖限養區范圍
1.愛民區規劃區周邊禁養區外延500米以內的區域,城鎮建成區及城鎮規劃區禁養區外延500米以內的區域,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區及規劃住宅區周邊禁養區外延500米以內的區域。
2.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界周圍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控制在500米以上。
3.高速公路、國道、省道、鐵路兩側禁養區外延500米以內的區域。
4.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旅游景區、重要地表水體功能區禁養區外延500米以內。
5.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應當限制養殖的區域。
(三)畜禽養殖可養區范圍
區轄行政區域內除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符合城鎮發展規劃可以養殖的區域為可養區。鎮、村在規劃建立畜禽養殖小區或規模化養殖場時,必須經科學論證,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響居住環境和生態環境,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
六、職責分工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由區長任組長,分管區長任副組長,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我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分的指導、組織、協調等工作。鎮、辦事處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明確專人負責,盡快制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分實施方案,做到統一規劃,統一實施。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責任分工要求,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工作扎實推進。
鎮、辦事處:負責轄區范圍內禁養區、限養區、可養區的劃定工作,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的搬遷關閉工作,制定禁養區、限養區養殖場的關停、搬遷工作具體實施方案,鼓勵現有養殖場的污染治理和關停搬遷,以促進養殖業從禁養區、限養區向非禁養區轉移和發展;配合市畜牧局及區環保局摸清轄區內畜禽養殖場狀況。
農業局:主要負責對全區畜禽禁養區關閉、搬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會同區環保局指導、協調專項整治工作;指導、監督禁養區外的養殖場按《畜牧法》等規定規范建設、經營。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制定全區畜禽養殖發展規劃;負責禁養區內水庫及周邊,境內八達河、豐收河、三岔河、北安河、放牛河、青龍溪等主要河流主河道及兩岸500米陸域以內、飲用水源地的劃定工作;負責提供主要國家級和省級主要交通干線名單、途徑鄉鎮區域邊界。
區環保局:負責指導、監督禁養區內、外的規模化養殖場污染處理設施建設,對于超過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理;抓好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核、排污申報登記工作,加強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的監督檢查。對全區畜禽禁養區搬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會同區農業局指導、協調專項整治工作。按有關法律法規對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土地規劃使用手續報市規劃局進行初審。并請市規劃局提供城市(鎮)建成區規劃范圍圖。
區商務局:負責提供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名單、區域范圍。
區文化體育局:負責提供需要國家級和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名單、點位圖。
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積極協助開展城市建成區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搬遷關閉及污染治理工作和管控執法。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取締無照的畜禽養殖場,對被責令關閉的養殖場吊銷其營業執照。
區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畜禽禁養區劃定和關閉搬遷工作相關部門職責履行情況。
區財政局:根據畜禽禁養區搬遷關閉等相關要求,制定禁養區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搬遷關閉資金補償方案,對資金進行統一管理。
七、完成時限
按黑環函【2016】67號文件、牡環函【2016】37號文件要求,鎮、辦事處在2016年11月底前制定完成《鎮、辦事處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分實施方案》和《鎮、辦事處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分示意圖》;在2016年12月底完成禁養區劃定工作并向社會公布;在2017年底前完成依法關閉和搬遷轄區內禽畜禁養區內規模化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在禁養區,嚴禁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禁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的要求,并限期實現關停、轉產或搬遷。
(二)在限養區,嚴禁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已有養殖場要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控制畜禽養殖規模,并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三)在可養區,提倡適度規模化養殖,優化養殖小區布局,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達標排放;新、擴、改建畜禽養殖場時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備案制度、環境影響環評制度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四)鎮、辦事處應嚴格按照愛民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分方案,結合本轄區發展規劃,把好畜禽規模養殖戶發展關口,科學制定畜牧產業發展規劃,合理布局;組織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大力推廣生態養殖模式,推進全區生態建設和畜牧業可持續健康發展。實現畜禽養殖業適度發展,嚴禁“先污染,后治理”現象出現。
(五)發改、環保、農業等部門在規劃、立項、審批畜禽養殖項目時,應根據本方案要求嚴格審批程序,切實推進全區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九、保障措施
(一)嚴格責任落實。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分方案是保護和改善我區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證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本依據,鎮街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開展畜禽養殖廠排查活動,摸清底數,掌握情況,制定具體工作措施,循序漸進推進工作落實。
(二)嚴格行政執法。區環保部門要加大環保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污染環境的養殖場。各類畜禽養殖場要按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對未經審報登記的養殖場,依法進行處理。
(三)抓好宣傳引導。鎮、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活動。要大力加強面向農村的宣傳,及時報道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畜禽養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營造良好的工作輿論環境。
本方案自頒布之日起實施,2016年7月20日發布的《愛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愛民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分方案的通知》(牡愛政辦發〔2016〕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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